签证申请人找到了一个移民代理想延长在澳大利亚的签证,移民代理告诉她说可以帮助她申请485工作签证,当签证申请人询问需要什么资料时,移民代理告诉她说只要她和她丈夫的护照。申请人收到了由TRA职业评估机构发出了职业评估通过信,职业是厨师,485的签证申请表上也显示了TRA的档案号码。但事实上,TRA从来就没有过这个职业评估的申请人。签证被移民局拒签。
签证申请人试图在法庭上建立的是:由于TRA的职业评估结果是虚假的,从一开始这个签证申请就不符合485签证申请的基本条件,所以这个签证申请是无效的。联邦法庭并没有接受这样的论点,很明确的指出,任何的虚假资料并不造成申请的无效。
这个案例中的签证申请人是否由于自己没有参与造假,不清楚在申请表中提供了虚假信息而减少了自己的责任呢?完全没有。法庭接受了申请人依赖于移民中介来完成签证申请的说法,申请人也不清楚递交的签证申请包含了一个不是自己职业的成功职业评估,但是签证有可能的成功是基于这个“成功”的职业评估之上的,可以归结成利用“欺诈性的虚假信息”来博签证成功的概率。
同时法庭认为这个移民中介收取的费用不是正常的中介服务费用,申请人是支付了中介伪造资料的服务费。
法庭的判决认为,即使申请人不知道签证递交资料中的信息,在签证申请中,申请人还是要为其委托的中介行为包括不当行为负有主要的责任,由此维持的移民局基于PIC 4020对签证拒签的决定。